建立统一高效、运作公开、管理规范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深化反腐败治本抓源工作的重要内容。资源配置市场化在近几年的实践中虽已日趋完善,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各方面的制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不相适应,特别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何建立和完善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监管机制,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是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资源配置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中心,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而不是通过政府配置,由政府配置的资源是少量的。当前,诸多资源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并由政府自行配置,政府过度参与资源的配置必然会导致以下问题。
一是权力集中,易生腐败。近年来,我市虽然相继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拍卖、政府采购及国有产权等多项交易市场,但是在实践中还普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既当业主,又行使管理职能的弊端,行业主管部门集“决策、管理、操作”于一身,缺乏必要的权责分离和外部监督。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统一监管,这必然导致权钱交易,造成交易不公和发生腐败现象。政府过多的控制和配置资源,是发生腐败问题的根源。
二是各自为政,资源浪费。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没有利益约束,配置的好坏与其没有利益影响,没有责任约束,缺乏科学的资源配置,往往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由于受体制和办公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人、财、物资源配置分散,使政府资源不能高效配置和公开共享,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市场的开放、统一和有序发展。
三是政出多门,效能低下。各部门各把各的号,各吹各的调。行政审批中心“项目、人员、授权”仍不到位,在资源配置行政许可中“两头跑”、“多头跑”和“体外循环”的现象还一度存在,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某个项目必须上报后经过审批才能执行,但这个报批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往往在这个过程,也就是该项目错过最佳市场机会之时。
四是监督乏力,违规操作。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规行为。如在招投标中搞“暗箱操作”,分包转包、恶意串标、规避招投标、项目超概算、违规出让、越权审批等问题时有发生。另外,对中介机构监管薄弱,行业协会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地监督,中介机构普遍存在改制不彻底、违规操作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办合一,体制不顺。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名为公开运作的市场交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管办不分。由于受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趋使,容易发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制度滞后,约束不强。尽管目前已出台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行政许可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但与之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操作过程中约束力不强,弹性较大,容易受人为因素等的影响,使资源配置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同时,资源配置范围广,涉及部门多,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影响了统一的有形市场的建立。三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如分包转包、恶意串标和非法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使资源配置领域容易产生混乱现象。四是管理不善,程度不高。没有统一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没有统一的配置平台,使得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一些如公共经营性资源等诸多领域仍未涉及,如公交车、采砂、烟花爆竹等的管理权仍不明确。
二、建立和完善资源配置市场化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要以规范行政权力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以创建平台为载体,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努力使资源配置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以规范权力为着力点,建立资源配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资源配置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当前,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好调研、指导和协调等工作,着手推进资源配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行政权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规范资源配置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是目前我国规范与控制政府有限公共资源分配权力的基本法律,对资源配置行政许可的权力和原则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行为。一是清理备案。凡有行使资源配置许可权的单位,都要对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公开透明运行的具体意见,上报备案。二是预先审核。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政审批中心要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保密的,一律公开。三是编制并公布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许可事项、职权依据、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同时还要注明岗位职责、办理时限和举报方式等。四是公开运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行政审批中心是资源配置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主要平台,要在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上下功夫,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部门“项目、人员、授权”不到位的问题,避免出现办事窗口成为“收发室”的现象,要把中心打造成简便、快速、协调、高效的服务平台,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优质服务。
(三)以创建平台为载体,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为切实解决在资源配置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管办分离、统一监管”的要求,理顺管理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资源配置的规范管理,实现政府资源利益最大化。
建立资源配置管理机构。一是成立资源配置市场化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招投标工作的决策、协调、管理等职能。二是建立资源配置市场化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资源配置的日常工作,履行资源配置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办公室下设由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专项监督管理室。各监督管理室是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各职能部门领导,经各职能部门授权,各监管室分别对资源配置市场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市财政局派出政府采购监管室,市国资办派出产权交易监管室,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派出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室,市国土局派出土地交易监管室。各监管室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职能部门分别对各资源配置分中心实施业务执法监管。市监察局派出执法监察室负责对整个资源配置活动实施执法监察。
组建资源配置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组建资源配置中心。主要承担为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专营权配置等提供统一服务等职责。在具体机构设置和监管机制上,体现三大原则:一是管办分离原则。做到职能部门依法与各资源配置分中心实现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开;二是依法监督原则。做到职能部门依法对各资源配置分中心及其活动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资源配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统一管理原则。实现集中交易、资源共享、加强监管、有序运行。将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专营权配置等纳入市资源配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摸清资源配置家底。当前可供市场化配置的资源初步的分类主要分布在以下一些领域:(1)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资源;(2)旅游资源;(3)交通资源;(4)市政设施资源;(5)公有资产资源;(6)政府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7)政府社会化服务资源;(8)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资源;(9)使用财政资金勘查、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资源;(10)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项目资源等。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受规划等的限制,目前可供配置的资源仍显不足,而有些资源配置难度大,如采砂权出让,行政村擅自发包现象严重。必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规划,加强监管,对全市可供配置的资源进行一次综合普查,为市场配置提供充足资源。
探索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学习外地经验,资源配置方式有以下三种: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招标和拍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具体做法是确定项目工作方案、发布公告、进行市场推介、缴交保证金、选定公开竞价时间和地点、现场公开竞价确定受让方。通过把公共资源项目在资源配置中心公开竞价,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实现“阳光交易”。
(四)以制度创新为抓手,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建立健全资源配置各项制度,统一进场标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接受监管,规范运作机制,铲除“自由裁量权”和各种人为因素,切实防止“暗箱操作”,推进资源配置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凡能用市场机制配置的社会资源,一律取消原有的行政审批,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非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面积、价格等也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公平竞争。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交易中心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或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进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用品、设备、公用设施等,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向社会购买。对现有的各项专营权,通过建立市场选择专营主体机制和价格、服务、质量的监督制度加以规范管理。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行政性、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及有特许权的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
(五)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为资源配置市场化提供保证。一是建立资源配置的监督体系。将资源配置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遵循党委和政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一些资源配置;建立资源配置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职责,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责任制;加强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专门机关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对资源配置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完善监督机制,突出对权力的制约。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和审计体制,对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易于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进行监控。加强对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如对招投标的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开标评标定标、施工合同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继续完善重大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信息披露和社会听证制,对需由政府配置的资源,必需先公布信息,必要的可组织社会听证,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对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创新公开的内容与形式,切实保障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监督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四是建立执法监察的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协调,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互通信息。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各部门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善于抓住要害,挖掘案源,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纠正在资源配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发现违规操作和效能低下的要严惩相关责任人,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凡是能够由中介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管理、监督等事项,都交由中介组织去实施,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搞好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通过多途径和全方位的监管,使资源配置走上正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