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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审理一起盗掘大窑龙泉窑遗址案
2008-10-27


    龙泉新闻网讯(通讯员 任正东)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被告人叶某某交代,从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叶某某携带工具先后多次窜至大窑村多处地点进行盗掘,挖得众多古瓷片。盗掘挖得的古瓷片除查获扣押之外,均已被被告人叶某某出售给外地游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多次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龙泉窑是中国陶瓷史上烧制年代最长、窑址分布最广、产品质量最高、生产规模和外销范围最大的青瓷名窑。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已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且正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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