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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2007-12-26 13:52:25


    我省众多车主关注的车船税标准有了明确说法。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就贯彻执行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出通知。

 
    根据《通知》,我省车船税标准为: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
20人的大型客车,每年每辆540元;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每年每辆480元;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每年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气缸排量小于等于1.0)每年每辆2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60元,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船舶按净吨位不同每年每吨36元。由于普通私家车排量一般都在1.0以上、载客人数9人以内,对应的应征税额为每辆每年360元.

    今年年初,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实施,由此结束了内外资车船分别适用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历史,实现了两税合一。

 

  新的车船税标准对私家车主意味着什么?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制定于1986年,当时我省普通私家车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100元,20年来未有变动提高。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及物价水平已与1986年不可同日而语。但这次提高税额标准,我省还是采用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低限,每年每辆360元。记者同时也了解到,目前北京等地同类型私家车的税额标准为480元。

 

  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通知》还作出规定:在200812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1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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