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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整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城区污水处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5〕14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丽水市发改委批准,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按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收费。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25元;非经营性用水每吨0.80元;经营性用水中化工、造纸、制药等重污染企业为每吨1.20元,其它为每吨0.8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0.80元。

    三、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的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的企业、单位,由市建设局委托市供排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对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龙泉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收取污水处理费,实行优抚补助。由市自来水公司凭其本年度的《低保救助证》及本人身份证给予每月3吨免费用水(包括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五、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除外)。收费单位要认真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六、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是加快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维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实施。

    七、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龙泉市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表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龙泉市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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