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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开采河道巨大滚石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河道中的巨大滚石属矿产资源,巨大滚石的开采利用必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近年来不少单位和个人为满足公园及其他景区景观点缀,随意在河道中采挖巨大滚石,不仅侵占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同时给河道两岸边坡稳定带来威胁。
    为加强河道开采巨大滚石的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一步规范河道开采巨大滚石秩序,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龙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在龙泉市河道(包括山溪沟)管理范围内采挖巨大滚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给予采挖。同意给予采挖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参照《龙泉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管理费包括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0.5~1立方米的收取300~500元;1~2立方米的收取500~1000元;2~3立方米的收取1000~2000元;3立方米以上的收取3000元。
    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做好委托管理和收费许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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