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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龙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内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拟奖励扶助对象的证件和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然后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市信用联社。同时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应妥善保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材料发还申请人。
    5、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审查。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一年一审。对“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村(居)及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表》,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市信用联社。
    二、奖励扶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
    2、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办法开始执行年度的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4、奖励扶助对象是“五保户”的,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二)奖励扶助金的来源
   奖励扶助金除上级专项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市信用联社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明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一个对象的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卡)到信用社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卡)领取。
    奖励扶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以现金(存折)形式发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实施、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4月)
    1、成立由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3、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材料收集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5—7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省定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
    1、村级在5月底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评议工作;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6月底前完成名单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
    3、市级7月底前完成复审确认工作。建立市、乡两级信息档案,形成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还应对下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资金发放阶段(8—9月)
    1、8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奖励扶助对象2006年确认数和2007年度预测数、奖金需求数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当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信用联社。
    2、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前,市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市信用联社;市信用联社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个人帐户。
    3、组织好奖励扶助资金的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月)
    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村级评议及乡级初审工作经验,找出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结合人口和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奖励扶助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二)2006年以后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从2007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初审和上报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5月底前完成奖励扶助对象复审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经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发放规模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7月15日前,省级下达奖励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市信用联社,并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市信用联社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馈当年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11月份,各乡镇(街道)将当地当年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总结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信用联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数据汇总、信息变更等工作。
    4、市公安局: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身份证明核实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5、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的对象,安排和调度好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所需的结婚登记证明和收养证明,及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奖励对象亡故信息,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
    7、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申请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
    8、市信用联社: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帐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9、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10、市信访局:接待好群众的上访工作,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三)健全机制
    建立资格确认、政策性解释、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办法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扶助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扶助资金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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