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力度,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行动,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控制新污染。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充分认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要开展自查自纠。市环保局要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禁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十五小”重污染企业引进我市,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市政府对重污染企业将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市环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省、丽水市和我市环保重点管理单位、限期治理单位、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现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市法制办要加强配合与指导,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中,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要正确认识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更是为了促进发展。市环保局要树立“执法为民”、“执法就是服务”、“执法为了发展”的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环保工作“双赢”;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中,真心诚意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难,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讲究执法方式,既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又要文明执法、善于教育,把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统一起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