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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发〔200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市为主,市、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农村公共卫生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二)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三)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活动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四)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由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三)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四、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市政府制定并实施《龙泉市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

   (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所、市人民医院)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医疗救治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力争2008年前完成市疾控中心迁建项目建设;购置妇保所、卫生监督所办公大楼;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市人民医院病房、门诊大楼的扩建项目。

   (二)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我市地理、经济、人口及区域规划等综合因素,在八都镇、安仁镇、小梅镇政府所在地各建好一所中心集镇卫生院,即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屏南镇、锦溪镇、龙南乡、城北乡、道太乡、查田镇、塔石乡、宝溪乡、岩樟乡、住龙镇、兰巨乡、上垟镇、竹垟乡政府所在地各建一所乡镇卫生院,即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资源配置。以加强中心集镇卫生院及重点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以“中心集镇示范卫生院建设”为载体,通过乡镇卫生院危房改造项目和预防接种与妇幼保健两个规范化门诊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按服务人口、服务区域和服务项目合理确定公共卫生人员,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
   (三)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根据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继续实施“规范村卫生室”创建工作,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进程,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

   (四)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通过2—3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市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上每2—4个乡镇或6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市卫生监督所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市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参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鼓励优秀医疗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或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帮扶活动。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学历再教育,强化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认真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开展以市人民医院为主的市级医疗机构结对帮扶乡镇卫生院和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严格执行市级医疗机构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五、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做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把推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四)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制,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七)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件),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八)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不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市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九)建立市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对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实施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根据评估考核结果拨付农村公共卫生专项经费。
    六、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一)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可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股份制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激活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继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
   (二)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加大对卫生院的投入,促进乡镇卫生院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其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逐步落实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对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原乡镇卫生院分院,改造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资源重组,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卫生院改革、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强化村卫生室的网底功能。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或其他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村医疗机构参加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乡镇卫生院要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七、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积极开展“卫生强镇”等创建活动,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奖惩制度,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加快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及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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