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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巨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01-12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卫生强省”战略,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和《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就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农村公共卫生主要任务

(一)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病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垂死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检与诊断,有效降低卫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三)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创建文明村、乡、卫生村、乡活动和“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农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改水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逐步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争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四)加大农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图谋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权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乡卫生院改革图谋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康”的优势。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乡,大病及时救治。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

(二)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做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把推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提供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四)保证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制,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各司其职,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一)乡政府将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以乡长为组长,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政府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辖属各部门要尽起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职责,形成全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村级组织要段落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传、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的检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内、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卫生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强化村卫生室内的基础性功能。

(四)乡卫生院和卫生分院要在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边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卫生院要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推选农村卫生服务,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结合作、责到人”的工作机制,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传,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准入条件,择优聘用农村技术人员,乡卫生院要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学历再教育。强化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医师和执业助理工程师的从业比例,使农民真正享到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七)积极开展“卫生强乡”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加快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附: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各村“两委”分管人员及村级联络员名单。

 

          兰巨乡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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