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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巨乡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的通知
兰政〔2006〕11号
2007-01-12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部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法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或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解决,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下列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各部门要做到每周排查和分析一次,排查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和事,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掌握综治的有关开展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村、各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月报表,于当月的20日前加盖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乡综治办进行汇总,乡综治办将各类情况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市综治委(没有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制度)。不及时上报的,年终考核时将酌情扣分。

三、情况同报制度。为全面准确了解综治情况,公安、交警、学校、卫生、林业等各村、各部门的综治情况,特别是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矛盾纠纷要互为通报,形成人人重视维稳工作的局面。

四、台帐保存制度。要求各村各部门对基本情况、社会治安秩序、防范控制措施、基层组织、责任落实及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调解材料进行分类存档。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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