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梅镇延庆路建设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4省道龙泉市小梅过境段公路改造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小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路建设征地拆迁实行统一政策,在公路建设用地界限内的土地、山林、建(构)筑物等以实测数据为准,实行统一补偿标准。
第三条 对已征收但未被公路建设所利用的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有,由镇政府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在原公路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到期未作处置的种植物和地上附属物,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工程施工所需的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通道和其它临时性用地,均属本工程建设的征收(租用)土地范围。
第六条 厂房、仓库、村集体公房、公益性房屋等建筑部分,按本办法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不予安排宅基地。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阻挠和破坏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征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 征收旱地、林地的补偿费由镇(政府)统一兑发给当地集体组织,由集体组织按权属关系,依法处置。
第十条 青苗补偿实行“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补偿给种植户。对征用水田青苗全年一次性补500元/亩,旱地青苗全年一次性补250元/亩。土地征收(租用)通知下达后种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因延庆路建设,其施工沿线的“移动、联通、电力、电信、广播、有线电视、长途传输”线杆和地下管迁移所涉及到的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等,其损失部分按本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一)占地面积以房屋墙脚基础顶面外墙水平投影为准。
(二)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多层次的按多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穿过建筑的通道、门厅、回廊不论其高度如何作一层计算;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全算;敞开式阳台、挑廊的建筑面积按1/2计算。
(三)檐口高度低于2.2米的单层建筑按简易房计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奖惩办法。房屋拆迁户在2006年8月15日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总额10%给予奖励。对逾期不拆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其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由镇政府统一安排,房屋拆迁后的各种旧材料归还拆迁户。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以道路中线左右各10米为准。
第十七条 拆迁户必须提供相应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其它有效依据。
第十八条 除道路拆迁征用范围外,可以保留的旧房屋和宅基地继续由拆迁户保留使用,以后经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小梅镇集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拆迁户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补偿150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已审批在建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审批面积,平整好地面的补17元/m2,做好堪力 脚的补27元/m2,做好地圈梁的补32元/m2。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户过渡房补贴标准。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补0.60元/m2,一次性补贴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搬迁补贴标准。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3元/m2 ,逾期不补。
第二十三条 简易房(棚)、畜禽舍拆迁后,不安排地基,其占地面积按60元/m2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主体被拆迁的拆迁户实行土地安置,每户安排壹植4×13米计52平方米的宅基地,拆迁户原房屋占地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补交镇政府,拆迁户原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以150元补偿拆迁户。拆迁户的户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为准,在公路测定线位后进行分户的,对分立户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拆迁户宅基地的选址办法。拆迁户的建房宅基地选址,由镇政府统一安置。安置地点在中学道路下首临街地块。
(二)拆迁户宅基地的报批与交费。拆迁户建房报批宅基地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审批。拆迁户新建房屋时,在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建规费由镇政府交缴,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部分土地和城建规费由拆迁户自交。所有的服务性收费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货币安置办法。对不需要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由本户提出申请,并与镇政府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办理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按拆迁户安置面积补350元/m2,如拆迁占地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按实际拆迁占地面积计算。
第四章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户“四通”补偿办法。
(一)通电:生活用电的外线和电表移装费用由镇政府解决,内线费用由拆迁户自行解决。
(二)通水:以拆迁户为单位,生活用水外线管道和水表移装由镇政府解决,屋内自来水管道费用由拆迁户自行解决。
(三)通电话:原装户的电话移机,按本地移机标准由镇政府一次性补助。
(四)通有线电视:原装户的有线电视移线,按当地移线标准由镇政府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征用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围墙(含墈脚)砖砌的补15元/m2,泥筑的补10元/m2。
第三十条 石砌防护墈(不含房屋墈)补30元/m2。
第三十一条 瓦盖的牛猪栏、厕所、灰铺建筑部分补12元/m2,非瓦盖的建筑部分补10元/m2,占地部分按该土地原类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蔬菜、香菇等大棚,按占地面积补3元/m2。
第六章 征用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征用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三十四条 对征用范围内的各种花木(包括观赏花木、苗木)由所有者自行解决地块移栽。苗木补偿费1900元/亩。
中共小梅镇委员会
小梅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表一
征收(租用)土地补偿标准
|
类 别 |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
租用土地补偿标准(年) |
|
水田 |
旱地 |
林地 |
水田 |
旱地 |
|
补偿标准
(元/亩) |
23000 |
8000 |
6000 |
500 |
250 |
|
补偿标准(元/m2) |
34.5 |
12 |
9 |
0.75 |
0.375 |
附表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类 别 |
房 屋 |
简易房 |
|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
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泥木结构 |
瓦盖 |
非瓦盖 |
|
补偿标准
(元/m2) |
300 |
260 |
180 |
120 |
35 |
20 |
附表三
征用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池、洗衣池、饲料池、炉灶、板台、水井
|
类别 |
水池洗衣
池饲料池 |
炉 灶 |
板台 |
水井 |
|
单眼 |
双眼 |
三眼 |
四眼 |
备注 |
深3米内 |
深3-5米 |
深5米外 |
|
补偿标准 |
80元/座 |
100元/座 |
120元/座 |
160元/座 |
200元/座 |
贴瓷砖每眼加40元 |
20元/m2 |
200元/眼 |
300元/眼 |
500元/眼 |
注:地下摇水泵、房顶大水池,参照水井补偿。烘房、无菌房等农业
生产性用房,按建筑结构性质现场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居室装修补偿标准
|
类
别 |
门口水泥地 |
水磨地 |
花岗岩 |
地木板 |
防盗窗 |
不锈钢扶手 |
镀锌管扶手 |
地光砖 |
内墙瓷木 |
外墙瓷砖 |
铁拉门(不锈钢) |
铁拉门(铁锌) |
化
粪
池 |
天棚吊顶 |
抽水马桶 |
|
补偿标准 |
10元/m2 |
20元/m2 |
30元/m2 |
25元/m2 |
30元/m2 |
80元/m |
60元/m |
20元/m2 |
10元/m2 |
6元/m2 |
90元/m2 |
90元/m2 |
600元/个 |
5元/m2 |
100元/只 |
附表四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
名 称 |
成片
(元/亩) |
零星(元/株) |
|
大 |
中 |
小 |
|
杨梅、板粟、樱桃、梨树、葡萄、
石榴、枇杷 |
1500 |
30 |
20 |
10 |
|
柑桔、胡柚、椪桔 |
1000 |
20 |
10 |
5 |
|
桃树、枣仁、李树、青木奈、梅儿、
柿树 |
900 |
15 |
10 |
5 |
|
茶叶、油茶、棕榈、油桐、乌桕、
厚朴、杜仲等 |
800 |
15 |
10 |
5 |
|
桑叶树 |
800 |
2 |
|
1 |
|
毛 竹 |
280 |
3 |
|
|
|
食用竹(含石竹) |
1000 |
0.5 |
|
|
|
松树、杉树、杂木(6公分以下) |
200 |
0.5 |
注:1、零星补偿按面积累计结算后总额不得突破成片补偿标准;
2、松树、杉树、杂木的用材林木直径在6公分以上的不予补偿;
3、对补偿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青苗、树木等,按类比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