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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8〕26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告
2008-03-24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促进河道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级河道(龙泉溪李家淤至紧水滩水库与云和交界处)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为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线外延10米为保护范围。

县级河道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为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为保护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标准确定。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建筑设施;

(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及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等。

三、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河道界桩等设施;

(二)修建丁坝、阻水桥梁、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及种植阻水高杆作物、弃置废渣垃圾等;

(三)进行建房、打井、放牧等活动;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源的物体;

(五)擅自围垦侵占河道;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等设施。

四、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OO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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