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泉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泉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
帮扶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长效帮扶救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浙江省党代会精神,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为要求,以“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巩固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结对互助为补充,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综合帮扶救助体系,促进龙泉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乡镇(街道)建立困难群众救助组织,落实相关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帮扶救助合力。
2、整合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一致,责任明确、行动统一、操作规范的社会综合帮扶救助框架和综合帮扶救助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对困境中各种困难群体、对象,根据不同贫困程度,实行分层分类的帮扶救助办法,实施救助。
3、严格规范,公平公开。救助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动态管理。
4、城乡联动,全面推进。社会帮扶救助工作覆盖全市城乡,统一协调,统筹兼顾,四方合力,整体推进,和谐发展。
二、困难对象分类与确定
(一)困难对象分类
龙泉市户籍的以下五类人员均可纳入救助范围,得到相应的救助: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指城乡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对象;
2、低保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对象;
3、低保边缘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10%以下的困难对象;
4、特殊群体对象。指重残、“三老”、劳动模范、优抚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60%以下的困难对象;
5、临时贫困对象。指因灾、因残、因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对象。
(二)困难对象确定
依据“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平衡、统一标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协调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调查摸底和分类标准确定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的调查摸底与审核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确定分类型的困难对象。
三、救助内容与优惠政策
城乡困难群众根据不同类型,可相应得到“五助一帮扶”。即:助困、助医、助房、助学、助就业、社会及个人帮扶。
(一)助困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具体按照《龙泉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和《龙泉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定期救助;
2、低保对象。按照《龙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发给低保救助证,实行期限救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给予保障;
3、低保边缘对象。凭《救助卡》在春荒、冬令等时段,通过乡镇(街道)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给予救助;
4、特殊群体对象。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重点帮扶和救助;
5、临时贫困对象。由所在乡镇(街道)给予重点救助,每户年救助金不低于300元。
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低保对象,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应提供专门困难补助,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种养业的,市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或提供贷款贴息。残疾低保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市残联和民政部门应优先、重点安排救灾款物和其他救济款项。
(二)助医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根据《龙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龙政发〔2005〕56号)有关规定,凭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可给予门诊减免10%的优惠,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即基金起付标准至5000元,报销20%;5001元-10000元,报销30%;10001元-30000元,报销40%;30001元以上,报销50%;年度累计报销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到市城区各医院就医,可享受“减半”优惠:即减半收取门诊挂号费、门诊就诊费、门诊注射费、门诊输液费、门急诊观诊查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脑彩超。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特殊群体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基础上,余额扣除各类补助和自理费用外,可按《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当年每户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三)助学
1、低保对象。按照《龙泉市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龙政办发〔2003〕195号)规定,在接受九年制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补助部分生活费;接受高中教育的,免交学费、代管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所在教育部门、学校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低保对象家庭子女要求教育救助的,凭《低保证》,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研究报教育局审批。
2、低保边缘对象和特殊群体对象的家庭子女入学有困难的,凭因病、因残、因灾的有效证明,由学校给予减免学杂费、代管费,并给予部分生活补助,也可由民政、团委等部门列入慈善总会、企业资助的结对帮扶助教等形式给予救助。
(四)助就业
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低保对象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提供免费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并可凭《低保证》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低保对象进城务工,免收劳务培训费。对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就业。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一年内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工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五)助房
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租住现有公房的或要求租住廉租房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其租金原则上按照维修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人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农村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特殊群体对象危房改造,由市建设局负责承办,市民政局提供低保危房户名单,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先审批,减免相关规费,并尽可能给予各方面的资助。
(六)社会帮扶
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当地水、电、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使用生活用电20度,城镇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生活用水30吨,减免保洁费100%。农村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免收使用生活用电30千瓦时。低保对象凭《低保证》,有线电视初装费按每户50%予以优惠。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人员,义务为低保对象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及公证等法律援助。企事业单位为低保户提供的捐赠、资助等,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记入经营成本,可予税前列支。
四、工作程序和操作程序
(一)报批程序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对象、特殊群体对象等,按原渠道给予定期救助和补助,低保边缘对象、临时贫困对象的家庭按下列程序报批:
1、农村居民: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审批,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或自有资金中给予救助。
2、城镇居民(下岗职工):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3、在职职工:由本人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工会初审后报各主管工委(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
对困难对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单位工会初审上报前和乡镇(街道)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批准后均应在村、社区、单位进行公示。
(二)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对象、特殊群体对象等,按原定标准给予定期救助和补助;低保边缘对象和临时贫困对象的家庭,原则上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不超过500元;有特殊困难的,总计不超过1000元。按照救助对象的性质,先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救助,主管部门、单位无力救助的,由市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给予救助。
(三)审批办法
综合帮扶救助采取部门联合审批的办法,一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在1000元以下的(包括各部门救助总和)由市综合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领导小组审批。
(四)资金支出渠道
各部门、单位的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五)操作程序
按照“一个盘子、统一协调、有序操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构建,实行全市上下统一操作,完整规范,实施无纸化管理和服务,达到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城乡困难群众及时提供“五助一帮扶”的救助。具体见龙泉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构建程序及操作规程。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体系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职尽责,同心同力,相互配合,为共同做好我市综合帮扶救助工作而努力。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现有社会救助资源,实现城乡综合帮扶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市政府建立由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卫生局、农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劳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电力工业局、统计局、团委、妇联、总工会、残联、市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龙泉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府办分管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协调全市综合帮扶救助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综合帮扶救助相关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龙泉市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的扶持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领导小组和市直部门之间有关工作的沟通与衔接。
2、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综合帮扶救助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农民帮扶救助由市民政局牵头,城镇居民和由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帮扶救助由市总工会牵头,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救助由市人劳社保局牵头,企业自管的离退休人员帮扶救助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
3、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将本单位已掌握或登记在册的各类困难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抽调人员参与各类困难对象的调查摸底及相关工作;落实专项帮扶救助经费,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对困难对象进行救助;实施的各类困难对象,原则上要求在已确定的城乡困难群众中选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4、乡镇、街道工作职责:按照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对象的调查摸底,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批准后的城乡困难对象性质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的帮扶救助,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时间安排
①调研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赴丽水、莲都等地调研低保边缘户)。
②准备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起草实施意见,向市领导汇报,征求部门意见)。
③实施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2月。
④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3月前。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把城乡困难群众综合帮扶救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考核。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