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有关事项。
一、在省政府《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代表市政府牵头组织调查本市境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意见。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三、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OO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