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龙泉市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文件查阅中心 > 政府文件 > 龙政办发
龙政办发〔2007〕22号
关于龙泉市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07-0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7年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2007年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继续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发〔2006〕30号)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其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OO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集中采购△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