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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4〕18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04-1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龙泉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丽水市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龙泉市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办法》(龙政办[1999]44号),特制定龙泉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性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4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办公用纸、工作制服、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30万元以上)、档案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车辆保险、住宿服务、打字复印。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位或批量预算金额为5万元;装饰、装修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10万元;其他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四、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本部门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方可自行按规定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单位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并将采购过程及结果形成纪要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没有编制或列入200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基建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基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没有专职采购机构,并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六、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指导,严格依法采购,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七、本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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