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龙泉市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文件查阅中心 > 企事业单位文件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泉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龙政发〔2004〕79号
2004-11-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4]5号)精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于2004年进行,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现将本市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龙泉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主要内容:单位标志、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三、普查方式:以普查小区为单位,按在地原则,采用地毯式扫描的方式进行。龙泉市各企事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个体经营户应按照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做好填表工作。
    四、普查时间: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进行单位清查和各类个体经营户普查。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为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填报普查时间。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表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