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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渊街道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龙街委[2006]75号
2006-11-27


 

各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街道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款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制度、规定,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龙渊街道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龙渊街道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龙渊街道党工委

龙渊街道办事处           

    2006116

 

 

龙渊街道招投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本街道有关制度的规定,经街道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工作过错,是指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及实施招标的有关村(社区)组的村民小组长,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投标,贻误工作,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街道、村(社区)两级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二)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受损的;

(四)在处理国有和集体资产招投标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招标,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七)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国家或集体利益受损的;

(八)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九)其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包括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

(五)承担经济损失;

(六)没收非法所得,取消集体开支权;

(七)停职离岗;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各种过错,街道纪委将根据过错大小、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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