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乡镇(街道)、部门200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6日
龙泉市乡镇(街道)、部门
200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2、市直各单位;
3、市管非直属单位;
4、垂直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对各乡镇(街道)、部门2007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分解为若干重点工作任务和综合工作任务,通过业绩考核、举证扣分、综合测评、计核奖惩等四项办法考核计分。
1、完成重点工作业绩考核。
根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2007年工作要点,结合各本乡镇(街道)实际或本部门单位职能,考核对象分别梳理出若干项重点工作,经市考核办审核并经市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考核办将满分65分逐项量化到每项重点工作。
根据龙泉市2007年度“十大工程”和“十件实事”责任分解,有关责任单位在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中必须明确相关内容,经市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对承担“双十工作”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每项追加0.3分(最多追加3分)。
2、综合工作任务举证扣分。
综合工作任务指重点工作任务之外考核对象还必须做好的其他重要工作, 满分20分,按“平时督查考核、年终举证扣分”办法计分。由相关牵头部门提出列入考核的重要工作及检查考核举证扣分办法,经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实施。
3、综合测评。
(1)市委书记、副书记评议,满分5分。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对考核对象给予评分。
(2)其他市领导评议,满分5分。除市委书记、副书记外的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对考核对象给予评分。
(3)社会评议,满分5分。由部分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考核对象给予评分;由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评分。
4、计核奖惩。
(1)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①考核对象本年度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②考核对象受市委市政府督查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③考核对象受丽水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的,每项加0.2分;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门表彰的,每项加0.5分;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1分(不含单项先进和下属单位全面先进)。④考核对象争取上级部门项目资金支持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
(2)责任扣分[最高不超过3分]。①考核对象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受到市委、市政府(包括市委办、市政府办)通报批评的,每项扣0.2分,累计不超过0.5分。②考核对象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受到丽水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0.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分。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累计不超过2分。③不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在考核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扣0.2分;未经考核委员会同意自行组织考核的,扣0.2分。累计不超过0.5分。
三、考核评奖
考核评奖采用“分类设奖,按分计奖”的办法进行。
1、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19个乡镇(街道)分成四组(见考核单位分类表),从第一组取最高分1名,从第二组中按高分到低分取前3名,第三组、第四组中按高分到低分各取前2名,再按高分到低分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市直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7名。51个市直单位分成五组(见考核单位分类表,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不列入评奖),从第一组中按高分到低分取前5名,第二组中按高分到低分取前3名,从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中按高分到低分各取前1名,再按高分到低分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7名。
3、市管非直属单位设优胜奖1名。得最高分单位获奖。
4、垂直管理部门设优胜奖3名。按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名单。
5、考核结果与上年度相比,明显晋位的,予以通报表扬。
6、市直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在丽水市级以上部门考核中列末三位的,取消评奖资格。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记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业绩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位列乡镇(街道)、市直单位考核末位,且总分低于85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诫勉;对考核结果连续2年末位,且总分低于85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垂直管理部门考核最后1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五、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重点工作按照年初审定下达的考核内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不定期督查,年终由市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
2、综合工作任务由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平时督查落实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举证扣分,年终不得自行组织考核。
3、综合测评中书记、副书记测评由考核办制定测评办法组织进行;其他市领导评议、社会评议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测评办法组织进行。
4、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和招商引资加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加分办法并组织考核;市本级奖励加分由考核办制定加分办法并组织实施;上级奖励加分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加分办法并组织审定;责任扣分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扣分办法并组织审定。
5、完成重点工作业绩考核分、综合工作任务举证扣分、综合测评分、奖惩加扣分等年终统一交市考核办汇总,汇总结果经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工作要求
1、市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严谨细致,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各相关牵头部门平时要加强对考核对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举证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和举证扣分情况的反馈工作,年终按时报送考核结果和计分依据。相关牵头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考核人员要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年度综合举证无扣分的,下年度不再列入综合举证。
3、考核对象在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积极配合考核部门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各种考核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考核人员和向考核部门反映问题的人员。
4、在考核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2007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