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浙江省信访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信〔2006〕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龙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一、复查复核机构的组成人员
根据规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一般由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担任。结合本市实际和工作业务需要,龙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季柏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诸葛春杰(市政府办主任、法制办主任)
张 明(市委办副主任、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局长)
成 员:郑向东(市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副主任)
沙永龙(市政府办副主任)
纪海虹(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蔡松树(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其他成员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市复查复核小组指定,一般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信访工作领导。
为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正常运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办公室主任:郑向东
办公室副主任:纪海虹 蔡松树
成 员:雷路生 吴邦南 吴丽霞 周淑云 林丽
其他成员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市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一般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的业务分管领导、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或者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的职责
龙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交办督办、业务指导、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可以随时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具体信访事项进行研讨,被调查和被召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具体工作程序参照《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1、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2、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