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和丽委办〔2006〕1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9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86.5%,是浙江省的重点林区县(市)。1982年,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精神,我市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济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随着山林承包合同到期或将陆续到期,近年来少数地方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逐渐突出,山林纠纷时有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山林承包责任制,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丽水市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指导,以《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延包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林业经济强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全省同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全面落实”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通过延包、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三)工作安排
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工作,5月1日后全市全面开展,11月底前全面完成山林承包责任制延包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换发证工作;12月份迎接上级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长期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坚持长期稳定,决不动摇。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山林承包期限应比耕地承包期限长,应长期稳定承包关系,有利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2、坚持“三权”分离。林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山林的承包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3、坚持依法经营。山林承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关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4、坚持因地制宜。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完善延包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五)具体政策
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农户原有的承包山林要继续保持稳定,不要随意将原来的承包山打乱重新发包。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2、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3、集体统管山在稳定的基础上要明确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对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实行有偿流转的,如合同未到期限的,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已到期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不得随意将统管山平均分户承包。
4、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山林,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
5、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必须发放到农民和各经营主体的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留,同时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对权属清楚(包括原纠纷山现已解决纠纷的林地)但尚未登记发证的,以及因退耕还林等原因新增的林木和林地,要依法做好林权证补发工作。山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要依法变更、注销登记。
6、加强山林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山林延包”中,要依法规范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已签订的合同,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加以修订和完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山林承包合同可以由发包方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
各地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把山林承包的政策、山林丈量明细清单、示意图、承包合同、协议等资料,以村(组)为单位,立卷归档,连同其他林业“三定”资料,永久保管,确保证册齐全。有关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分别存入市林业主管部门、档案馆、乡镇(街道)、村归档,落实保管责任,永久存放,确保证册完整安全。
7、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调处,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山林使用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的责任制承包期。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山林延包工作事关林农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稳定,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山林延包工作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龙泉市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实施意见,扎实做好山林延包工作。
各地在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保障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严肃纪律,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的发生。对借机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群体性破坏森林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林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山林延包工作圆满完成。
山林延包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群众满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