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游兴市”发展战略,强化“项目带动、开放推动”,建立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良好机制,着力推进龙泉经济社会集聚发展,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市委、市政府决定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作为全市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服务功能,健全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1、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减量提质”入手,加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力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并联审批制度、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2、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进一步落实进中心单位“人员、项目、授权”三到位,开展“窗口服务评星”活动,着力提升服务功能,强化中心窗口审批职能,提高窗口直接办理能力。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办理所有审批、核准事项。
3、深化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便民服务中心、会计委派中心、招投标中心等服务窗口要围绕“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完善工作制度、拓展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时间、提升服务质量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办事机制。
4、抓好项目全程负责制和项目全程代理制的落实。社会力量介绍引进的外来企业,由市招商办负责全程代理;单位引进的企业,由单位负责全程代理。负责全程代理的单位应指定并公布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程代理办结各项审批、缴费、办证事宜。
5、抓好首问责任制、岗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告知承诺服务制等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企业保护,营造健康宽松的创业环境。
6、巩固和深化《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月度季度汇报制度》,及时帮助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7、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由市政府授予重点企业保护牌,设立办事“绿色通道”。重点骨干工业企业要求市委、市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项,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由市委、市政府及时予以协调和处理。
8、建立创业绿卡制度。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投资者、本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者(房地产和水电开发项目除外)和上年度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企业家的,由市政府发给“创业绿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和收费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例行经济检查,一般每年只允许1次,而且事先要告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丽水市级(包括丽水市)以上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除外。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市有关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要求。
10、严禁无偿占有企业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严禁向企业强行推销各类报刊;严禁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向企业违规收取任何名目的押金。
11、严禁对企业乱罚款,加强对执法处罚行为的监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首次轻微违规告诫制》。必须罚款的,企业罚款(不包括违法所得)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个体工商户罚款(不包括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执法单位须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12、对落实石达 石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主,在石达 石岭收费站享受年票制度。
三、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营造文明规范的政务环境。
13、各部门单位人员在对投资者服务中必须做到“五不准”: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从中作梗、顶着不办;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准违背企业意愿以参评、竞赛、联谊、学会等形式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到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压,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议标活动和承揽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14、深化《软环境监督员制度》、《软环境督查情况通报制度》,继续聘请部分企业主为软环境监督员,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的日常监督。
15、开展经济发展软环境专项监督检查。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要启动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效能直通车”机制,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决策和部署的监督检查。
16、建立投资服务对象评议制度。组织开展“万人评议服务窗口”和“百家企业、百家个体工商户民主评议涉工部门”活动,对涉企较多的单位和窗口工作效能和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对评议结果列前5位的部门(窗口)予以表彰,对评议结果列末3位的部门(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17、开展下访调研活动。开展“工业服务月”、“下访企业”、“阳光投诉”等活动,了解企业发展的困难和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强化监督惩处,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18、实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的经济发展软环境负总责。干部职工出现有严重违反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一律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9、实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制。将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列为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20、强化全市督查和效能建设工作网络建设。整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整合书记、市长热线电话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市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资源,进一步加强全市督查和效能建设机构、组织和人员建设,以更好地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
21、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办理。加大宣传“12345”和“96178”投诉热线,启动“红、黄、绿”信访工作新机制,认真做好对投诉件的受理和查办工作。各效能投诉机构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一般投诉件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较为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3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
22、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其他妨碍和影响经济建设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按《龙泉市公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和《龙泉市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损害投资者和企业主合法权益的各类事件。
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