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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 2006 〕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10-17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我市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根据《龙泉市人口内聚外迁总体规划》和《关于实施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龙委〔2003〕14号文件)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为核心,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通过加强农村产业培育和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步伐,促进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我市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
二、总体目标
2、《龙泉市人口内聚外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我市今后一个时期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以及人口内聚外迁工作的总体原则和依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坚持规划引领,充分运用规划成果,全面推进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至2010年,全市建成2个城区农民公寓、5个市级下山脱贫小区、27个乡镇级下山脱贫小区、30个下山脱贫点,实现搬迁农户6408户,24221人。
三、基本原则
3、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通过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措施和发展趋势的宣传,改变山区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引导他们自愿下山,走异地脱贫致富之路。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下山脱贫工作纳入市域发展总体规划,以发展的眼光,统筹集聚的理念,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考虑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和产业支撑等要素资源,依城建区,依镇建区,依村设点。
5、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坚持以紧水滩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凤阳山毗邻村为重点,整体推进全市其他高山远山地区农村群众下山脱贫。
6、分类指导,梯度搬迁。按照群众的搬迁能力和意愿,设立不同层次的小区及脱贫点,以供群众选择。同时,在城区农民公寓建设部分30-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以满足部分有意愿但无经济条件农户的需要。
四、下山脱贫对象条件
7、下山脱贫对象是指居住在紧水滩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凤阳山毗邻村以及其他居住在高山远山地区、生产生活环境差、自愿要求迁移下山的农户。
8、扶持范围是紧水滩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省重点扶持欠发达乡镇、凤阳山毗邻村以及其他列入《龙泉市人口内聚外迁整体规划》下山脱贫重点区域。
9、扶持对象必须是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户口人员(含在校学生和在部队服役士兵),经本户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和审核,市下山脱贫工作办公室批准的,方可享受下山脱贫扶持政策。
10、人口按当地户籍登记部门提供的截止当年报名时的实际在册对象人数计算。迁入下山脱贫小区(点)的按实际动工建设农户人数计算,分散安置的以规定时间内取得合法购房建房手续为标准,购房的按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合法房产权证的实际农户数计算,建房的按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合法供地手续并在限期内动工建设农户数计算。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下山脱贫扶持政策:
(1)2006年1月1日前已在城市规划区(含市外)有住房的。
(2)2006年1月1日前已上报搬迁下山的。
(3)现居住在集镇及中心村规划区的农户在本乡镇及中心村规划区内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或在同一自然村、同一住地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
(4)除婚嫁以外,非正常将户籍关系迁入扶持范围的。
(5)人已婚嫁,但户籍关系在扶持范围尚未转出的。
(6)未取得合法购房、建房手续的。
(7)属于高速公路或其他拆迁安置等不同性质的购房、建房的。
(8)属于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招聘人员)的在册农业户口人员。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山脱贫扶持政策以户为单位执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多头或重复享受。
(2)已参加年度计划申报,但由于自身原因,无故不实施计划搬迁的或愈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申报以后年度下山脱贫项目计划。
五、城区农民公寓建设
    13、计划在五年内建设能容纳1000人左右的农民公寓2个,其中南大洋农民公寓以接收凤阳山毗邻村下山脱贫农户为主,紧水滩库区异地脱贫农民公寓以接收紧水滩库区农村异地脱贫农户为主。
14、对于选择农民公寓的下山脱贫农户,按人均20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优惠提供住房。农户在限定优惠供房面积购房,优惠价格与购房面积挂钩,即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成本价90%的优惠价供房;购房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至8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供房;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至10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上浮10%的价格供房;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供房。具体购房选房办法,由市农办另行制定。
15、享受农民公寓优惠购房政策的农户,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其他相应专项资金补助,并将户籍关系迁入城内。
16、2004年1月底前已上交地基款的南大洋下山脱贫小区农户,供房面积标准及遗留问题处理另行制定办法。
六、加大下山脱贫工程扶持力度
17、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额度,建立市级下山脱贫专项扶持基金(其中2006年按不少于300万元计算),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全市下山脱贫小区的规划设计、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搬迁奖励、重点脱贫区域范围零星迁移补助以及其他奖励补助等,并按直接补助农户的方式和要求操作。与南大洋农民公寓建设连带开发的外围地块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及所在街道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全额纳入市级下山脱贫专项扶持基金专户管理和使用。
18、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补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下山脱贫用地指标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地质灾害隐患区紧急避险安置用地允许先使用后补批。
19、凡经规划和批准的下山脱贫小区(点)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报批,并严格按照综合成本价为下山脱贫农户提供建房用地。本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集中建房的按综合成本价优惠供地限额原则上为5人以内,每户1植,6人以上(含6人)每户2植,每植4米×14米左右,并在有条件和可能的地方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公寓式建房;分散建房的按综合成本价优惠供地面积控制在每户105平方米以内(含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20、对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实行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龙泉市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工程及相关项目规费优惠标准》(附件1)规定的收费标准,未经市下山脱贫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1、加大部门资源整合力度,市农办、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电力、广电、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划》做好市级2个农民公寓及5个市级下山脱贫小区的项目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优先保证下山脱贫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基本需要。对于乡镇级27个下山脱贫小区以及30个乡镇级下山脱贫点,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扶持。同时,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的有限资源进行整合,真正做到脱贫小区建到哪里,部门配套就跟到哪里。
22、除紧水滩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和欠发达乡镇等已享受上级下山脱贫扶持政策补助的地区以外,对全市已列入《规划》的下山脱贫重点区,计划在3年内实现整体搬迁的行政村和自然村,经实地验收合格,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具体付款办法与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整体搬迁奖励办法相同。
23、下山脱贫农户的宅基地整理由原居住地乡镇(街道)统一提出申请和实施,经国土部门立项和验收后,给农户以新增耕地面积6000元/亩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24、市政府每年从专项扶持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下山脱贫小区规划设计、工作经费以及奖励该项工程和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落实下山脱贫工程配套措施
25、对于农民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和特困低保家庭以及列入整体搬迁计划中确有困难的农户,积极引导每户至少有1个劳动力转移就业,并通过建立小户型安置房、廉租房以及经济补助等方式,实现异地搬迁和脱贫。
26、劳动力素质培训要以下山脱贫农民为重点,充分结合下山农民发展生产和外出务工的实际需要,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务输出岗前培训,使下山农民顺利实现转产转业。
27、下山农户的子女就学享受居住地农户同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28、经批准迁移下山的农民,其承包期内土地山林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保持不变,耕地、山林可以出租承包或委托经营,承包期内的活立木可以进入市场交易,集体统管山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耕地不得抛荒,提倡荒山使用权有偿转让,鼓励并扶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项目。
29、对于涉及建设、国土部门的相关技术服务性工作,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和落实,市下山脱贫领导小组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30、市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环保、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实行“一站式”服务。
八、完善下山脱贫工程后续管理
31、安排给下山脱贫农户的建房地基不得转让,闲置1年以上的,由出让方收回,重新安排给其他下山脱贫农户。
32、农户购买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点)建成的房屋拥有完整的土地和房屋产权,但需明确前置条件和规定,并在其土地证和房产权证上加注“下山脱贫农户”的字样,不得擅自转让和交易,如需进入市场交易和转让的农户,要按转让时的标准补足土地出让金优惠差价以及原优惠税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33、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市场运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脱贫小区建设成本。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或由下山脱贫农户推选代表监理,确保小区建设质量。
34、对于搬迁进入城内农民公寓的农户,其户籍迁入城区。迁入其他脱贫小区和脱贫点的,实行迁入地管理为主、迁出地管理为辅的属地管理政策。对脱贫小区安置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规模小区,按照农村社区模式进行管理,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社区党员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35、坚决制止和取缔借下山脱贫之名,变相炒买炒卖土地和房产,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申请人与居住人两者不符的(除直系亲属可以继承居住外),由政府按规定进行核实后收回土地和房屋产权,并取消申请人享受下山脱贫优惠政策资格,如有干部职工以他人名义从事上述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
九、切实加强下山脱贫工程组织领导
36、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7、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结构调整,涉及各个部门和乡镇(街道),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龙泉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责任分工》(附件2),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
38、市委、市政府继续将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及工作列为各有关责任部门和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进行考核。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工作督查和执法监察。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力度,定期督查该工程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9、紧水滩库区4个乡镇(街道)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扶持政策按照《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2005年度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05〕173号文件)执行,省重点扶持欠发达乡镇下山脱贫扶持政策按省扶贫办原规定标准和办法执行。
40、本意见由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有与此相抵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6日
 
 
 
附件1:
龙泉市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工程及相关项目规费优惠标准
 
单位
项目名称
规定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 惠 标 准
备  注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
20-55元/m2
浙财综字〔2002〕85号
按50%收取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
规划设计费
25500元/公顷
国1993价费168号
100元/植
服务性(分散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收取)
建筑设计费
砖混6.6元/m2框架9.1元/m2
计价格〔2002〕10号
550元/植
服务性(分散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收取,并含水电设计)
城市规划定点放样
测绘费
2594元/栋
浙价服〔2003〕62号
1000元/栋
服务性
白蚁防治费
2元/m2
浙价房联〔1993〕43号
1元/ m2
政策性
地形测量收费
0.28-0.35元/m2
国测财字〔2002〕3号
按最低标准50%收取
服务性
房屋登记发证工本费
10元/户
 计价格〔2002〕595号
10元/户
服务性
耕地开垦费
10元/m2
浙财综字〔2002〕78号
5.6元/m2
政策性
土地管理费
3.6元/m2
浙价〔1996〕431号
浙政发〔1988〕83号
政策性
土地整理折底指标
回收款
22元/m2
龙政发〔2002〕43号
16.5元/m2
政策性
土地权属调查费
13元/宗
浙价费〔1991〕68号
服务性
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
20元/本
国计价格〔2001〕1734号
浙财综字〔2002〕78号
20元/本
服务性
土地测量费
0.5元/m2
国测财字〔2003〕03号
0.12元/ m2
服务性
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费
0.1%总工程量
计价格〔2002〕125号
浙价费〔2000〕147号
30户以上小区一次性评估费3000元
服务性
自来水公司
住宅用户水表、
开户费
540元/户、表
龙价〔2001〕49号
400元/户、表
限10米水管
(服务性)
财政局
耕地占用税
3.75元/m2
国发〔1987〕23号
返还市级
留用部分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
经贸局
预收散装水泥限袋专项资金
1.5元/m2
省政府令〔151〕号
缓收
政策性
预收墙改专项资金
8元/m2
省政府令〔171〕号
缓收
政策性
电力公司
表户材料费
240元/户、表
龙价〔2001〕4号
150元/户、表
服务性
广播电视台
有线电视初装费
330元/输出口
浙价〔1994〕35号
260元/输出口
服务性
林业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
分地类:
2—10元/m2
浙财综字〔2003〕9号
缓收
用于小区绿化
(政策性)
电信局
电话初装工料费
208元/户
浙邮局发〔1999〕97号
浙电司经〔2001〕64号
108元/户
服务性
注:1、各单位不得超出优惠标准收费;
2、未列入表中的单位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上交省、丽水市有关规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2:
龙泉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责任分工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以及人口内聚外迁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政策宣传;对已确定的下山脱贫小区(点)要按时组织建设;对下山脱贫对象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认真做好下山脱贫的具体工作;在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要积极组织旧宅基地复垦,进行开田造地,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条  市农办、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电力、广电、电信、教育、卫生、环保、人防、财政、人事劳动、农业、林业、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制度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下山脱贫农户减轻负担。
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列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切实做好相关的立项审批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专项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做好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点)选址。做好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规划设计审查和小区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及时审批下山脱贫建房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大力支持开田造地,并会同市下山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下山脱贫农户的实用技术培训,引导下山脱贫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八条  林业部门要做好下山脱贫农户的退耕还林规划和政策落实,根据下山脱贫农户的申请,及时做好经济林规划开发等工作。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对下山脱贫农户的建房要积极给予信贷扶持,安排一定建房贷款,并且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  水利部门要做好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点)防洪、河道整治、人畜饮用水等工程建设的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安装施工用电,及时解决下山脱贫农户生产生活用电。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要结合康庄工程建设,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扶持力度,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做好已规划的整体搬迁行政村康庄工程项目调整使用工作,将上级补助资金用于下山脱贫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农民公寓和下山脱贫小区、迁移村庄的地名命名、村名变更、农村新社区建设以及社会救济等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及时帮助下山脱贫农户安装广播、有线电视。
第十五条  电信、邮政、移动、联通、传输等部门要及时帮助下山脱贫农户做好通邮、通讯及下山脱贫小区(点)建设相关线杆迁移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将下山脱贫农户的子女纳入所在的学区招生范围,凭房产或土地有效证件和下山转移审批表,安排就读学校,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加收插班费以及收取其他任何形式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及时为下山脱贫农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社保、保险等部门要保证下山脱贫农户在预防保健、看病等方面享受当地村民、居民同等待遇,并帮助下山脱贫农户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和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为下山脱贫农户的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下山脱贫农户的培训纳入年度劳动力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好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市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下山脱贫农民转移技能培训,提高下山脱贫农民转移就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要结合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做好残疾农民下山脱贫工作,帮助残疾人实现异地致富。
第二十二条  市农办、扶贫办要积极协助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困难群众下山脱贫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和完善人口内聚外迁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包装,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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