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龙泉市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法规规章 > 国家级法规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2002年11月26日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发)
2004-11-25


(一)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迅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七)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