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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密局《关于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4-11-25


为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使用中的保密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是:电子计算机、电子打印机、激光照排机、轻印刷机、复印机、传真机、电传机、有线和无线电话(含对讲机、无绳电话、车载电话和"大哥大"等移动电话)等。凡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制、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保密事项主要有:经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制、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音像制品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自身采用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设备(如密钥、密码、加密机等)以及与此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三、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及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或者进行涉密内容的活动,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同一信息的传递,严禁明密混用。

四、凡参加涉密会议和内部会议者,不得将"大哥大"、对讲机等无线通信设备带入会场;确需带入的,严禁在场内开机使用。

五、涉密机房的设备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远离涉外单位,并采取防电磁泄漏措施(如电磁屏蔽、电磁干扰等)和配备相应的保密防范设备(如报警器、文件粉碎机等)。

六、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数据库中的涉密信息应加密存储,在存取、打印、复制、删改等处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批手续。

七、在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中,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而安装的保密机,必须具有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八、保密机及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安放在单独的保密室或保密条件较好的办公室内,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九、涉密磁介质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造册登记,编制目录,按涉密文件集中管理,一般应存放于安全的金属箱内。

十、使用单位或个人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和其它物品,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手续。绝密件和制发机关、单位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不得复制;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机密、秘密件的复制,本单位主管领导要严格控制数量,并将复制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十一、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完整的和准备废弃的涉密载体,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销毁。

十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并认真核对身份,严防误传误发。

十三、各单位使用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需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应接受上级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应由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使用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确需非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检修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涉密计算机检修前,应彻底清除设备中的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并派专人陪同、监督;未派专人陪同、监督的,在重新使用前,需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后方可使用。

十五、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办公自动化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建立和健全有关保密制度,对使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对不适合人员应及时调离。

十六、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泄密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十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的,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八、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组织,应将办公自动化保密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并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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